蘿雅蒂詩業務規則暨傳銷商須知
公司一般規則
1.傳銷商同意報酬或獎金按本公司制度規定辦理,並由本公司指定金融單位轉帳發放。
2.業績結算日為當月月底 (新加入『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公司傳銷制度』之人,第一次結算日為加入後滿30日的當月月底),若遇到例假日,則提前一天或順延一天結算業績。
3.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公司傳銷制度獎金核發日為業績結算日次月20日,[若『鳳凰專案制度』之人,則為業績結算日次月15日及30日],當遇例假日則順延一天核發。
4.發放方式:直接匯入傳銷商所提供之銀行帳戶內。
5.代扣款項:依法令之規定,相關款項可能代扣:(1) 所得稅。(2)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傳銷商基本須知
1.辦理任何業務作業、訂、換貨等表單處理,均以電腦編號為依據。
2.未經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在本公司舉辦的各項活動、教育訓練中拍照、攝影或錄音。
3.本公司的業務活動現場內,禁止從事其他商務性質活動或使用未經公司認可之私人業務資料或任何輔助資料。
4.傳銷商應給予顧客至少十四日之購物反悔期限(滿意保證期)。
5.傳銷商加入後,參加契約之效期、續約之條件與手續等相關事宜,均依『蘿雅蒂詩事業手冊』以及『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之規定辦理。未續約完成或連續一年未訂貨之傳銷商,視同其無條件同意放棄本公司傳銷商之權利與義務,本公司將取消其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其傳銷商資格以及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其原有組織體系之權益由公司處理,不得異議。前述取消,不得以任何方式回復。傳銷商應於申請加入前先行詳閱該等規定。
6.傳銷商同意,本公司所製作之『蘿雅蒂詩事業手冊』(以下簡稱事業手冊)以及『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以下簡稱營運規章),亦視為傳銷商與本公司約定之一部分。本公司有權因市場結構變化、經營政策調整、業務需求或法令變動等因素,變動或修改前述事業手冊或營運規章之內容,傳銷商同意遵守變動或修改後之一切條款規定。惟事業手冊或營運規章中之條款,若與參加契約之內容彼此間發生出入或規範不一致時,則在法律最大允許之範圍內,均視為該事業手冊或營運規章中之條款,與參加契約之內容彼此間屬於相互補充關係,同樣具有效力。但倘若事業手冊或營運規章中之條款與參加契約之內容明顯牴觸不相容,完全無法透過前述規定解釋為彼此互相補充、亦無法透過任何解釋使兩者皆具有效力時,應以參加契約之記載為準。傳銷商應於申請加入前先行詳閱該等規定。
7.本公司任何傳銷商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公共場所擺賣本公司商品,亦不得於未取得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透過各種傳播媒體、網路、手機APP應用或其他相類似之方式,販售本公司商品,如有違反,本公司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本契約、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
8.傳銷商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如有違反,本公司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本契約、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
A.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B.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C.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D.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E.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9.傳銷商於推薦他人加入本公司傳銷計畫時,就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如有違反,本公司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本契約、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
A.本公司資本額及推薦時之年度營業額。
B.本公司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C.本公司營業規則、各項規範以及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D.傳銷商之義務及負擔、傳銷商退出傳銷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E.傳銷商申請退出退貨時,本公司所定之買回商品之減損價值基準、計算方法及理由。
F.本公司商品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G.其他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定之事項..
10.舉凡因參加契約或事業手冊或營運規章或其他與本公司規範有關之事項,所生之一切紛爭或訴訟,概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入會申請須知
1.『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公司傳銷制度』中,每一個申請人,形式上與實質上總共只能擁有一個傳銷權,任何人均不能直接或間接,親自或利用他人名義(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名義、商號名義、社團或公司或合夥事業之名義),擁有(或掌控、或操縱、或運作、或實質影響)兩個或以上的傳銷權。如有違反,一經發現,蘿雅蒂詩公司有權自行選擇並決定是否註銷多出之傳銷權、終止全部契約關係以及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除此之外,本公司亦有權決定是否溯及至多出傳銷權之日起,全部或一部追回該多出傳銷權曾經受領之獎金、利益或報酬。此外,蘿雅蒂詩公司並可將不當成立之新傳銷權所涉及之一切推薦資格、推薦人地位、推薦人可享有之全部權益均予註銷,並可自行決定將該不當成立之新傳銷商所推薦之一切傳銷商與一切傳銷組織,撥歸至任何其他傳銷組織或參加人之下。
2.鳳凰專案制度』中,每一個申請人名下,形式上與實質上總共只能擁有三個傳銷權,且均僅能位於同一體系之內,如有違反,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
3.無論是『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公司傳銷制度』或『鳳凰專案制度』,傳銷商均應以本人之名義申請傳銷權。若以他人名義提出申請,必須於申請前事先告知本公司並取得本公司之同意,否則一經發現,本公司有權自行選擇並決定是否註銷其傳銷權、終止全部契約關係以及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除此之外,本公司亦有權決定是否溯及至以他人名義取得傳銷權之日起,全部或一部追回該傳銷權曾經受領之獎金、利益或報酬。此外,蘿雅蒂詩公司並可將不當成立之新傳銷權所涉及之一切推薦資格、推薦人地位、推薦人可享有之全部權益均予註銷,並可自行決定將該不當成立之新傳銷商所推薦之一切傳銷商與一切傳銷組織,撥歸至任何其他傳銷組織或參加人之下。
4.請注意,任何情況下,一人形式上或實質上擁有、操控、影響、掌握兩個(含)以上的傳銷權時(包括同時擁有『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公司傳銷制度』的傳銷權以及『鳳凰專案制度』的傳銷權的情況在內),當該人或其中一個傳銷權名下發生違反參加契約書或本公司之『蘿雅蒂詩事業手冊』、『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或本公司其他規範之情況,導致本公司有權作成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停止契約、取消權益、變動組織體系、註銷、無效、被撤銷、歸於消滅或無法履行…等各種法律效果時,其效力均可無條件擴張(併罰)及於同一人形式上或實質上所擁有的全部傳銷權。
5.傳銷商的配偶、直系親屬等,得個別分開以個人名義申請個人傳銷權。但蘿雅蒂詩公司有權限定或自行調動使配偶或直系親屬僅能處於同一組織上下線關係。
6.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者,其本人不能再使用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名義申請加入(包含:該個人為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名義上負責人、實質上負責人、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具有負責人資格或地位之各種情形在內)。反之,以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名義申請者,其負責人本人(包括上述各種情況之負責人類型在內),亦不得再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如有違反,一經發現,蘿雅蒂詩公司有權自行選擇並決定是否註銷多出之傳銷權、終止契約關係以及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且本公司亦有權決定是否溯及至多出傳銷權之日起,全部或一部追回該多出傳銷權曾經受領之獎金、利益或報酬。此外,蘿雅蒂詩公司並可將不當成立之新傳銷權所涉及之一切推薦資格、推薦人地位、推薦人可享有之全部權益均予註銷,並可自行決定將該不當成立之新傳銷商所推薦之一切傳銷商與一切傳銷組織,撥歸至任何其他傳銷組織或參加人之下。
7.以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名義申請者,除前述規定外,負責人(包括上述各種情況之負責人類型在內)之配偶或公司其他股東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但蘿雅蒂詩公司有權限定負責人之配偶或公司其他股東,與該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僅能處於同一組織上下線關係。
8.以個人名義申請者,其配偶可以公司或商號或社團負責人的身分(包括上述各種情況之負責人類型在內),使用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名義申請加入,但蘿雅蒂詩公司有權限定或自行調動使該個人、配偶與該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均僅能處於同一組織上下線關係。
9.傳銷商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始得將傳銷商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傳銷權如果合於規定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發生繼承或轉讓時,繼承人或受讓人雖然可以承受被繼人或出讓人的權利義務,但轉讓或繼承之後,受讓或繼承而來的權利義務將會與受讓人的權利義務合併,而不再個別、獨立存在,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或出讓人的傳銷權與傳銷商資格,將併入成為繼承人或受讓人的傳銷權與傳銷商資格的一部分而歸於消滅,被繼承人或出讓人的相關權利義務亦隨之一併歸於繼承人或受讓人承受而不再個別、獨立存在。
業務用表單填報須知
1. 傳銷商向公司進貨時須填「訂購單」,公司另開出貨單及發票。
2. 訂購單請詳實填寫,金額須計算正確,以免因錯誤造成公司無法出貨。
3. 貨款除現場以現金、刷卡繳款外,也可以銀行匯款單、傳真刷卡、網站購貨等方式,併同訂購單,傳真回公司即可。
蘿雅蒂詩事業營運規章
前 言 本規章為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蘿雅蒂詩公司)契約之一部份,主旨在規範所有會員(即傳銷商)與蘿雅蒂詩公司的權利義務關係、促進傳銷商相互間的和諧、保障傳銷商的權益,且亦適用於傳銷商相互間之關係,並確保傳銷商在蘿雅蒂詩公司行銷企劃下可獲得之利益,且享有公平合理的蘿雅蒂詩事業機會。
蘿雅蒂詩公司所製作之『蘿雅蒂詩事業手冊』(含本營運規章),亦視為傳銷商與蘿雅蒂詩公司約定之一部分。公司有權因市場結構變化、經營政策調整、業務需求或法令變動等因素,變動或修改『蘿雅蒂詩事業手冊』(含本營運規章)之內容,傳銷商同意遵守變動或修改後之一切條款規定。若『蘿雅蒂詩事業手冊』(含本營運規章)中之條款,與參加契約之內容彼此間發生出入或規範不一致時,則在法律最大允許之範圍內,均視為『蘿雅蒂詩事業手冊』(含本營運規章)中之條款,與參加契約之內容彼此間屬於相互補充關係,同樣具有效力。傳銷商應於申請加入前先行詳閱該等規定。
第一章傳銷商之基本權利義務與管轄約定
第一節
傳銷商於申請加入之前,應親自詳閱「蘿雅蒂詩事業手冊」、「傳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佳聯國際美學事業集團隱私權政策(個資使用同意書)」,以及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與一切會員(傳銷商)須知、各種公告、規範與通知之內容後,再決定是否申請加入。
第二節
傳銷商從事任何行為時(包括但不限於:對外銷售或交付蘿雅蒂詩公司之產品;宣稱或使用 蘿雅蒂詩公司傳銷商之資格與地位;招募、教育、訓練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或使用、推廣、關乎蘿雅蒂詩公司之形象、品牌、產品或商譽時),應遵守「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與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稅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等等),並應遵守「蘿雅蒂詩事業手冊」、「傳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國際美學事業集團隱私權政策(個資使用同意書)」,以及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與一切會員(傳銷商)須知、各種公告、規範與通知,或雙方間任何有拘束效力之規範或約定,尤應尊重維護第三人或其他傳銷商之權益,不得使蘿雅蒂詩公司之品牌、商譽、形象、產品受損。
第三節
傳銷商於參加契約存續期間內,取得推廣、銷售蘿雅蒂詩公司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亦成為傳銷商之權利,並負擔相關之義務。
傳銷商應明瞭:傳銷商與蘿雅蒂詩公司並無任何合夥、僱傭、代理、代表、委任或隸屬關係,亦非蘿雅蒂詩公司的員工、股東、合夥人、受僱人、經理人、代表人、代言人或代理人。傳銷商雖擁有經銷權(傳銷權),但仍為獨立之個體,其推廣、銷售蘿雅蒂詩公司商品或服務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自負責任。
傳銷商對外不能代表蘿雅蒂詩公司,且傳銷商亦不能逕以蘿雅蒂詩公司之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意見或保證、從事任何行為、締結任何形式之文書,且傳銷商對外之一切行為均應自負完全責任。
傳銷商違反上述規定時,蘿雅蒂詩公司除有權依相關規範辦理外,該傳銷商並應對蘿雅蒂詩公司及相關第三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節
傳銷商不能以任何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表示其為蘿雅蒂詩公司之員工、股東、合夥人受僱人、代理人、經理人、代表人或代言人。又,除非經蘿雅蒂詩公司特別書面同意,否則任何傳銷商均不能對外聲稱其為蘿雅蒂詩公司之獨家經銷商(或代理商)。
第五節
傳銷商不得發表任何不利於蘿雅蒂詩公司的言論,亦不得從事任何有害於蘿雅蒂詩公司權益之行為。
第六節
蘿雅蒂詩公司出售或交付予傳銷商之商品,均符合一般合理之品質標準。傳銷商銷售商品時,亦應基於上述品質標準範圍內為之,不得添加、提供或補充逾越此標準之額外承諾,亦不得另行承諾商品包裝說明以外、商品獲得認證之範圍以外,以及蘿雅蒂詩公司說明範圍以外之保證、品質、說明或效果。
第七節
傳銷商不得有任何違法、違約、違反公序良俗或違反傳銷倫理與慣例之行為,亦不得有任何不當損害其他傳銷商利益之行為,亦不對於蘿雅蒂詩公司之產品或獎金制度,從事任何誇大不實或違背蘿雅蒂詩公司說明內容之陳述或宣傳。
第八節
傳銷商不得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勞務,或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第九節
傳銷商於推薦他人成為傳銷商之前,應向受推薦之對象據實講解前述「蘿雅蒂詩事業手冊」、「傳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佳聯國際美學事業集團隱私權政策(個資使用同意書)」,以及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與一切會員(傳銷商)須知、各種公告、規範與通知之內容後,尊重受推薦人之意願與決定,不得有任何違法或不當之強暴、詐欺、脅迫、利誘或違反受推薦人自由意志之行為,亦不得 有虛偽、隱暪或誇大、誤導之表示。
第十節
傳銷商邀請他人加入蘿雅蒂詩公司,除應遵守「蘿雅蒂詩事業手冊」、「傳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國際美學事業集團隱私權政策(個資使用同意書)」,以及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與一切會員(傳銷商)須知、各種公告、規範與通知外,並應對該他人強調唯有不斷努力銷售蘿雅蒂詩公司之產品並給予完善之服務,並配合蘿雅蒂詩公司之協助、說明與指示,方可能獲得穩定的利潤與獎金。
第十一節
傳銷商於推薦他人加入成為傳銷商時,不得規定或要求受推薦人必須囤積蘿雅蒂詩公司之產品,亦不得規定被推薦人必須花費任何不必要(即:非加入所必須)之金錢、購買任何不必要(即:非加入所必須)之物品或課程,更不得規定被推薦人必須參加、從事任何不必要(即:非加入所必須)之非蘿雅蒂詩公司活動、研討、會議、訓練、補習或課程。
第十二節
傳銷商不得對其他傳銷商、被推薦人或欲申請加入者提出下列要求:
1. 要求其必須購買或儲存顯不合理之產品數量(舉凡:超出一般相同位階、正常運作傳銷商平均三個月之總銷售數量者,即屬不合理)或業務輔助品。
2. 要求其必須購買非蘿雅蒂詩公司產品。
3. 要求其必須購買任何非蘿雅蒂詩公司規定必須購買之業務輔銷資料及文宣用品。
4. 要求其必須參加非蘿雅蒂詩公司舉辦之研討會或其他會議,或要求其必須購買非蘿雅蒂詩公司舉辦之活動之入場券,或要求其必須繳交任何非蘿雅蒂詩公司舉辦之課程之費用。
5. 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加入成本相較而言顯不相當之費用。
6. 以違背或牴觸本公司傳銷計畫、參加契約、事業手冊或營運規章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權益。
7. 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第十三節
傳銷商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使人誤以為將因加入傳銷商而受僱於蘿雅蒂詩公司,或誤以為將因加入傳銷商而成為蘿雅蒂詩公司之股東、合夥人、經理人、代表人、代言人或代理人。
2. 使人誤以為其獲利來源將純繫於介紹第三人成為傳銷商。
3. 向人保證或承諾加入後將有固定或特定之收入。
4. 就傳銷商可能收入之預估,逾越了本公司傳銷計畫暨獎金制度之合理範圍。
5. 使人誤以為將可保證獲得利潤或獎金。
6. 使人以行銷技術以外之不當手法(例如:利用不當之男女關係、利用宗教迷信之手段…等等)推廣或銷售商品。
7. 使人誤以為可以不必付出(或僅須極少量付出)努力、成本,即可輕鬆獲得利潤或獎金。
8. 不當誇大利潤、報酬、獎金或其他利益。
9. 使人誤以為可以取得蘿雅蒂詩公司之獨家經銷權或特定區域之專屬經銷權。
10. 使用類似『快速致富』、『立即成功』、『沒有風險』、『保證年薪或獎金』…等諸如此類之字眼或形容詞。
11. 要求消費者或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12. 收受下線傳銷商之入會資料及產品貨款,卻積壓不報件或延遲繳交或侵吞貨款等行為。
第十四節
傳銷商於推薦他人加入本公司傳銷計畫時,就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如有違反,本公司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本契約、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申請人基於本契約或傳銷商之地位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申請人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
1. 本公司資本額及推薦時之年度營業額。
2. 本公司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3. 本公司營業規則、各項規範以及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4. 傳銷商之義務及負擔、傳銷商退出傳銷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5. 傳銷商申請退出退貨時,本公司所定之買回商品之減損價值基準、計算方法及理由。
6. 本公司商品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7. 其他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定之事項。
第十五節
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將下列違約事由明訂為註銷處分之事由(如有符合後述行為者,蘿雅蒂詩公司有權自行選擇並決定是否註銷其傳銷權、終止全部契約關係以及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除此之外,蘿雅蒂詩公司亦有權決定是否溯及至下列事由發生之日起,全部或一部追回該傳銷權曾經受領之獎金、利益或報酬。此外,蘿雅蒂詩公司並可將其一切推薦資格、推薦人地位、推薦人可享有之全部權益均予註銷,並可自行決定將其所推薦之一切傳銷商與一切傳銷組織,撥歸至任何其他傳銷組織或參加人之下,傳銷商不得有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或賠償,且造成蘿雅蒂詩公司損失時,本公司有權另行請求傳銷商履行賠償之責):
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2.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例如:本公司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第十六節
傳銷商就本公司傳銷計畫、獎金制度或商品服務等,與他公司進行分析比較時,應以公正客觀之態度與事實為依據,不得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本公司或他公司信譽之不實情事。
第十七節
任何傳銷商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公共場所擺賣本公司商品,亦不得於未取得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透過各種傳播媒體、網路、手機APP應用或其他相類似之方式,販售本公司商品,且不得對本公司商品進行不合理之削價致影響其他傳銷商之經營利益(例如:進行不合理之削價,導致影響其他傳銷商對於商品之推廣或下線之招攬等等,又所謂不合理之削價,係指價格低於「本公司訂價扣除該傳銷商自己因銷售該特定商品可取得之獎金」者而言)如有違反,本公司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本契約、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
第十八節
傳銷商不得為下列廣告招攬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招攬下線成員、宣傳推廣本公司傳銷計畫或商品服務。
2. 未經本公司同意,使用本公司名義或商標印製文宣刊物,或使用本公司名義或商標舉辦演講、訓練、課程、座談、展覽、餐會、義賣等類似之活動。
第十九節
傳銷商可以儲備適量的蘿雅蒂詩公司產品以作為輔助推廣業務之用途,但不應囤積超出傳銷商 (或一般人)推銷能力而無法於合理期間內售畢之數量,尤不應為追求業績或晉升等因素而囤貨。
第二十節
傳銷商不得利用其資格、地位、或基於傳銷商身分而享有之機會、聚會與場合,從事、宣傳、 推廣、介紹、媒介或經營任何非關蘿雅蒂詩公司產品或業務之行為。
第二十一節
傳銷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或透過第三人,謀議或共同施行,由下線逕向上線進(借)貨、 銷貨,卻未於銷貨完畢一個月內向公司登錄業績、請求出貨並將之返還予該上線,致影響任何上線成員原本可獲得之獎金、報酬或利益。
第二十二節
傳銷商不得以任何手段,自行或透過第三人,妨礙其他傳銷商,使其無法或難以依據蘿雅蒂 詩公司之獎金或報酬制度獲得原本可領取之獎金、報酬或利益。
第二十三節
傳銷商不得假借多層次傳銷、蘿雅蒂詩公司之名義或產品或傳銷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第二十四節
傳銷商不得以任何違法、違約、違反誠信、違反蘿雅蒂詩公司有拘束效力之規範或違背公序良俗之方式從事多層次傳銷活動。
第二十五節
傳銷商不得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間接,誘導、干預、鼓勵 或促成另一傳銷商脫離原推薦體系或放棄、怠於經營蘿雅蒂詩公司旗下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第二十六節
傳銷商不得為其他事業,對其他傳銷商從事挖角之行為,亦不得偕同、指揮、鼓勵、慫恿、 幫助、促成、煽動、教唆或媒介其他傳銷商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第二十七節
非經蘿雅蒂詩公司於正式文件或官方網站上公布,任何傳銷商均不得自行對蘿雅蒂詩公司或其產品、政策、(傳銷或獎金)制度、意見或決定,進行任何請求、主張、保證、聲明或陳述。
第二十八節
傳銷商應善盡輔導下線組織與傳銷商之責任,尤應盡力從事正確傳銷技術、倫理、經驗與 觀念之分享及傳承,亦應盡最大努力回應下線組織與傳銷商之疑問或請益,不得散布或灌輸違法、不勞而獲、違反蘿雅蒂詩公司政策與理念之思維及想法予其他傳銷商。
第二十九節 傳銷商應全力配合出席參加蘿雅蒂詩公司或其所屬組織體系所舉辦之各種活動、聚會、研討、會議、訓練、補習或課程,並應據實辦理簽到與簽退。非經蘿雅蒂詩公司之同意,或非基於天災、事變、疾病、不可抗力、蘿雅蒂詩公司所允許其他事由所致者,不得缺席、遲到或早退。
第三十節
傳銷商如於當月未善盡輔導下線組織與傳銷商之責任,或未配合出席參加蘿雅蒂詩公司或其所屬組織體系所舉辦之各種活動、聚會、研討、會議、訓練、補習或課程,或未據實辦理簽到與簽退者,蘿雅蒂詩公司有權於次月對其施以停權處分──即:停止傳銷商之經銷權(傳銷權)、傳銷資格,以及本於傳銷商地位或契約關係而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按,停權時間無期限之限制,自停止之日起,傳銷商資格與權益亦一併停止。但傳銷商基於各種契約、手冊、規章、公告、通知或其他有拘束力的條款而應承擔之各種義務,仍繼續有效、必須遵守)。如連續三次或累積六次以上有前述各種情況之一者,蘿雅蒂詩公司有權逕行終止雙方間之契約關係、註銷其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註銷其傳銷商資格以及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其原有組織體系之權益由公司收回並自行安排處理,傳銷商不得有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或賠償,且造成蘿雅蒂詩公司損失時,本公司有權另行請求傳銷商履行賠償之責。
第三十一節
傳銷商不得從事任何有害於其他傳銷商或組織體系權益之行為,亦不得破壞或侵害其他傳銷商或組織體系之團結或和諧(例如:不得挑撥或破壞傳銷商間之感情、不得引發傳銷商間之紛爭、不得攻訐其他傳銷商或妨害其他傳銷商之名譽、不得破壞或介入其他傳銷商之家庭、不得鼓勵或促使其他傳銷商兼營其他事業、不得造成其他傳銷商怠於經營或退出蘿雅蒂詩公司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剝奪或損及其他傳銷商之利益、不得妨礙或影響其他傳銷商之晉升、不得以任何非法或違背傳銷倫理之手段,損害其他傳銷商或組織體系權益…等等)
第三十二節
傳銷商不得於商品附加其他標示或更改產品原有之標示,亦不得變更產品之包裝或內容物。
第三十三節
傳銷商必須依照蘿雅蒂詩公司所制定公布之制度,領取獎金、報酬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節
除非經蘿雅蒂詩公司之特別同意,否則傳銷權所牽涉之權利義務不得分割,且傳銷商亦不得將其權利義務切割一部分轉由其他傳銷商(或非傳銷商)分享、分擔或代為履行。
第三十五節
任何傳銷商不可以任何方式干(騷)擾、破壞、挑撥、阻隔、離間、分化其他傳銷商與傳銷商間、傳銷商與推薦人間的關係。
第三十六節
『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公司傳銷制度』中,每一個申請人,形式上與實質上總共只能擁有一個傳銷權,任何人均不能直接或間接,親自或利用他人名義(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名義、商號名義、社團或公司或合夥事業之名義),擁有(或掌控、或操縱、或運作、或實質影響)兩個或以上的傳銷權。如有違反,一經發現,蘿雅蒂詩公司有權自行選擇並決定是否註銷多出之傳銷權、終止全部契約關係以及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除此之外,本公司亦有權決定是否溯及至多出傳銷權之日起,全部或一部追回該多出傳銷權曾經受領之獎金、利益或報酬。此外,蘿雅蒂詩公司並可將不當成立之新傳銷權所涉及之一切推薦資格、推薦人地位、推薦人可享有之全部權益均予註銷,並可自行決定將該不當成立之新傳銷商所推薦之一切傳銷商與一切傳銷組織,撥歸至任何其他傳銷組織或參加人之下。
『鳳凰專案制度』中,每一個申請人名下,形式上與實質上總共只能擁有三個傳銷權,且均僅能位於同一體系之內,如有違反,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節
無論是『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公司傳銷制度』或『鳳凰專案制度』,傳銷商均應以本人之名義申請傳銷權。若以他人名義提出申請,必須於申請前事先告知蘿雅蒂詩公司並取得蘿雅蒂詩公司之同意,否則一經發現,蘿雅蒂詩公司有權自行選擇並決定是否註銷其傳銷權、終止全部契約關係以及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除此之外,蘿雅蒂詩公司亦有權決定是否溯及至以他人名義取得傳銷權之日起,全部或一部追回該傳銷權曾經受領之獎金、利益或報酬。此外,蘿雅蒂詩公司並可將不當成立之新傳銷權所涉及之一切推薦資格、推薦人地位、推薦人可享有之全部權益均予註銷,並可自行決定將該不當成立之新傳銷商所推薦之一切傳銷商與一切傳銷組織,撥歸至任何其他傳銷組織或參加人之下。
第三十八節
任何情況下,一人形式上或實質上擁有、操控、影響、掌握兩個(含)以上的傳銷權時(包括同時擁有『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公司傳銷制度』的傳銷權以及『鳳凰專案制度』的傳銷權的情況在內),當該人或其中一個傳銷權名下發生違反參加契約書或蘿雅蒂詩公司之『蘿雅蒂詩事業手冊』、『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或蘿雅蒂詩公司其他規範之情況,導致蘿雅蒂詩公司有權作成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停止契約、取消權益、變動組織體系、註銷、無效、被撤銷、歸於消滅或無法履行…等各種法律效果時,其效力均可無條件擴張(併罰)及於同一人形式上或實質上所擁有的全部傳銷權。
第三十九節
傳銷商的配偶、直系親屬等,得個別分開以個人名義申請個人傳銷權。但蘿雅蒂詩公司有權限定或自行調動使配偶或直系親屬僅能處於同一組織上下線關係。
第四十節
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者,其本人不能再使用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名義申請加入(包含:該個人為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名義上負責人、實質上負責人、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具有負責人資格或地位之各種情形在內)。反之,以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名義申請者,其負責人本人(包括上述各種情況之負責人類型在內),亦不得再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如有違反,一經發現,蘿雅蒂詩公司有權自行選擇並決定是否註銷多出之傳銷權、終止契約關係以及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且本公司亦有權決定是否溯及至多出傳銷權之日起,全部或一部追回該多出傳銷權曾經受領之獎金、利益或報酬。此外,蘿雅蒂詩公司並可將不當成立之新傳銷權所涉及之一切推薦資格、推薦人地位、推薦人可享有之全部權益均予註銷,並可自行決定將該不當成立之新傳銷商所推薦之一切傳銷商與一切傳銷組織,撥歸至任何其他傳銷組織或參加人之下。
第四十一節
以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名義申請者,除前述規定外,負責人(包括上述各種情況之負責人類型在內)之配偶或公司其他股東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但蘿雅蒂詩公司有權限定負責人之配偶或公司其他股東,與該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僅能處於同一組織上下線關係。
第四十二節
以個人名義申請者,其配偶可以公司或商號或社團負責人的身分(包括上述各種情況之負責人類型在內),使用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名義申請加入,但蘿雅蒂詩公司有權限定或自行調動使該個人、配偶與該公司或商號或社團,均僅能處於同一組織上下線關係。
第四十三節
傳銷商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始得將傳銷商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傳銷權如果合於規定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發生繼承或轉讓時,繼承人或受讓人雖然可以承受被繼人或出讓人的權利義務,但轉讓或繼承之後,受讓或繼承而來的權利義務將會與受讓人的權利義務合併,而不再個別、獨立存在,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或出讓人的傳銷權與傳銷商資格,將併入成為繼承人或受讓人的傳銷權與傳銷商資格的一部分而歸於消滅,被繼承人或出讓人的相關權利義務亦隨之一併歸於繼承人或受讓人承受而不再個別、獨立存在。
第四十四節
任何傳銷商均不得出借或提供其名義予第三人(亦不得擔任人頭之角色)、由非傳銷商之第三人實際掌控、運作、使用、經營其傳銷權或傳銷資格。否則一經發現,蘿雅蒂詩公司有權自行選擇並決定是否註銷其傳銷權、終止全部契約關係以及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除此之外,蘿雅蒂詩公司亦有權決定是否溯及至以他人名義取得傳銷權之日起,全部或一部追回該傳銷權曾經受領之獎金、利益或報酬。此外,蘿雅蒂詩公司並可將不當成立之新傳銷權所涉及之一切推薦資格、推薦人地位、推薦人可享有之全部權益均予註銷,並可自行決定將該不當成立之新傳銷商所推薦之一切傳銷商與一切傳銷組織,撥歸至任何其他傳銷組織或參加人之下。
第四十五節
傳銷商應充分明瞭:針對『涉及非科學、宗教、信仰、迷信、靈修、禪修、看診、開藥、 療癒、救贖、制解、度化、消災(消業障)、解厄、修行,或其他性質接近、類似之活動或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宣稱以任何有形或無形之憑藉,可助益個人或團體之身體、健康、能量、潛能、磁場、壽命、心靈、愉悅、靈魂、因果、福報、永生、長生、境界,或其他性質接近、類似之活動或行為)』等事,蘿雅蒂詩公司未曾授權或准許任何傳銷商,親自或透過第三人,以任何名義或形式,結合蘿雅蒂詩公司之品牌、商譽、形象、產品、制度從事此類公開活動或行為,亦未曾允許或授權任何此類活動或行為與蘿雅蒂詩公司發生任何形式或實質之關聯。以上重要事項,傳銷商應一律同意配合遵守。
第四十六節
本事業手冊及營運規章所規定之內容,除傳銷商應據實遵守外,傳銷商並應在最大範圍內,使任何提供傳銷商勞務、商品、招募、教育、訓練、服務、夥從、捐(資)助、贊(挹)助、幫助、協力、媒介、推銷(推廣)之第三人,亦應一併明瞭且遵循辦理,並應確保該第三人遵 守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第四十七節
傳銷商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第四十八節
傳銷商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及服務,或介紹他人加入本公司傳銷計畫時,就該等案例進行之期間、獲益及發展過程等事實作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四十九節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於解約猶豫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本公司之傳銷計劃與組織。
第五十節
解除、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參加契約或本公司之『蘿雅蒂詩事業手冊』或本公司之『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或本公司其他規範所致,或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得隨時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基於參加契約或傳銷商之地位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且本公司有權拒絕其退貨之申請。
第五十一節
傳銷商不得聯合他人或利用他人名義加入本公司傳銷組織,於領取獎金或報酬後,再有計劃的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本公司傳銷組織,造成溢領獎金之結果。如有違反,除追究渠等之民、刑事責任外,本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註銷其傳銷權、終止全部契約關係以及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傳銷商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傳銷商承擔賠償責任,傳銷商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除此之外,蘿雅蒂詩公司亦有權拒發獎金、利益或報酬(或使用任何方式扣除或抵銷獎金、利益或報酬),並可全部或一部追回已發放之獎金、利益或報酬。此外,蘿雅蒂詩公司並可將該傳銷權所涉及之一切推薦資格、推薦人地位、推薦人可享有之全部權益均予註銷,並可自行決定將該新傳銷商所推薦之一切傳銷商與一切傳銷組織, 撥歸至任何其他傳銷組織或參加人之下。
第五十二節
傳銷商提出解除或終止契約,等於其自願結束與公司間之合作關係,故,除非經蘿雅蒂詩公司之特別同意,否則傳銷商名下之所有傳銷權、契約關係、傳銷商品及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一切推薦資格、推薦人地位、推薦人可享有之全部權益…等,均全部終止,不得保留。
第五十三節
參加契約、蘿雅蒂詩公司之『蘿雅蒂詩事業手冊』、蘿雅蒂詩公司之『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或蘿雅蒂詩公司其他規範,其中所使用之各種名詞、形容詞或描述性用語,蘿雅蒂詩公司對之均擁有定義權 與解釋權。任何條款之意義、範圍與內容,蘿雅蒂詩公司有權自行解釋與認定。
第五十四節
舉凡任何關於傳銷商與蘿雅蒂詩公司間因本事業手冊相關內容(含本營運規章)、其他契約條款或各類規範、履約行為、多層次傳銷之權利義務、產品相關問題所衍生之爭議,均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