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鳳凰專案)
本契約書係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公司與其傳銷商權利義務之規範
1. 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應年滿20歲,並具備法定行為能力,如年滿18歲但未滿20歲者申請加入,必須事先取得該法定代理人或監護權人之同意,且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權人親自簽章、填寫本公司所提供的同意書,並附於經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
2. 申請人為公司、商號或社團時,須為依據中華民國法令,有效成立並可於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或社團組織。
3. 關於各種申請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申請流程與權利義務,均依照本契約書及蘿雅蒂詩公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蘿雅蒂詩事業手冊』以及『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有關規定辦理。申請人應於申請加入前先行詳閱該等規定。
4. 舉凡購買加入本公司之產品、繳交會員資料處理費、填妥(鳳凰專案)傳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並經本公司之審核通過後,即可註冊成為本公司『鳳凰專案制度』之獨立傳銷商。本契約書必須經由本公司審核通過、建檔,並授予傳銷商編號後始生效力。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保有審核通過與否、授予傳銷商編號與否之最終決定權。
5. 請注意,申請通過成為『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公司傳銷制度』之傳銷商,以及本公司現存已加入『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公司傳銷制度』之傳銷商,均無法當然成為『鳳凰專案制度』之傳銷商;如果欲申請加入『鳳凰專案制度』之人,必須另外填寫『鳳凰專案傳銷商申請表』並載明申請加入『鳳凰專案制度』之意旨,並依據蘿雅蒂詩國際發發(股)公司鳳凰專案傳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之規定以及本公司相關傳銷商權利義務之規範辦理。任何人是否通過審核被允許成為『鳳凰專案制度』之傳銷商,對此,本公司於任何情況下均保有任意決定之權利。
6. 申請人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取得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亦成為傳銷商之權利,並負擔相關之義務。請注意,申請人與本公司彼此間並無任何僱傭、代理、代表、委任或隸屬關係,其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或服務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自負責任。申請人違反上述規定時,應對本公司及相關第三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7. 申請人向本公司購買商品或銷售商品予顧客時所發生之一切稅捐或應繳納費用,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與本公司無涉。
8. 申請人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始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即:申請人身為傳銷商的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9. 申請人得於訂約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本公司將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申請人退貨之申請、受領申請人送回之商品,並於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申請人給付之獎金、報酬以及退回商品所需運費後,返還申請人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款項。
10. 申請人於前條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申請人持有商品自可提領日起算超過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11. 除前條但書之情形外,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本公司應接受退貨之申請,並以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申請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申請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與取回商品所需運費。
12. 申請人依前三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不得向申請人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申請人依前三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應依前三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13. 解除、終止契約,係因申請人違反本契約書或本公司之『蘿雅蒂詩事業手冊』或本公司之『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或本公司其他規範所致,或係因違反本契約書第24或25條所致,或係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得隨時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申請人基於本契約或傳銷商之地位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申請人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且本公司有權拒絕其退貨之申請。
14. 申請人同意報酬或獎金按本公司制度規定辦理,並由本公司指定金融單位轉帳發放。
15. 本契約生效後,效期、續約之條件與手續等相關事宜,均依『蘿雅蒂詩事業手冊』以及『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之規定辦理。未續約完成或連續一年未訂貨之會員,視同其無條件同意放棄本公司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本公司將取消其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其會員資格以及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其原有組織體系之權益由公司處理,不得異議。前述取消,不得以任何方式回復。申請人應於申請加入前先行詳閱該等規定。
16. 申請人(含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聲明:於簽訂本契約前,本公司或推薦人確已主動告知一切法律及契約之規定事項,申請人並已充分明瞭「蘿雅蒂詩事業手冊」(包含其中之佳聯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在內)以及與此份「傳銷商申請暨契約書」之一切內容與意義。
17. 申請人務須瞭解:當申請人(含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署本契約完畢時,即表示申請人已詳讀、瞭解並同意本公司之隱私權政策。
18. 當申請人成為佳聯事業集團之關係企業「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公司」會員時,即表示申請人已事先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傳銷商申請書暨契約書』規範及『佳聯國際美學事業集團』隱私權政策個資使用規定。
19. 其他有關本公司與傳銷商權利義務之規範請詳閱本契約書之相關說明。
20. 申請人同意本公司所製作之『蘿雅蒂詩事業手冊』(以下簡稱事業手冊)以及『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亦視為申請人與本公司約定之一部分。本公司有權因市場結構變化、經營政策調整、業務需求或法令變動等因素,變動或修改事業手冊或營運規章之內容,申請人同意遵守變動或修改後之一切條款規定。惟事業手冊中之條款,若與本契約之內容彼此間發生出入或規範不一致時,則在法律最大允許之範圍內,均視為該事業手冊中之條款,與本契約之內容彼此間屬於相互補充關係,同樣具有效力。但倘若事業手冊中之條款與本契約書之內容明顯牴觸不相容,完全無法透過前述規定解釋為彼此互相補充、亦無法透過任何解釋使兩者皆具有效力時,應以本契約書之記載為準。申請人應於申請加入前先行詳閱該等規定。
21. 事業手冊中有關傳銷商競業禁止條款之一切規定(即事業手冊中有關蘿雅蒂詩事業營運規章第八章之規範),申請人確認於填寫本契約之前均已詳閱並同意其內容,申請人並明瞭:日後該等條款經本公司依前條規定予以修改或調整變動時,將立即對已加入之傳銷商發生效力。申請人應於申請加入前先行詳閱該等規定。
22. 有關:1.契約終止、契約解除,以及任何情況下之退換貨問題;2.本公司買回商品並扣除減損價值的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以及3.契約解除時,本公司返還款項與價金並扣除減損價值的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均請參閱『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之相關規定(主要為第十五章及第十六章)。申請人應於申請加入前先行詳閱該等規定。
23. 本公司任何傳銷商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公共場所擺賣本公司商品,亦不得於未取得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透過各種傳播媒體、網路、手機APP應用或其他相類似之方式,販售本公司商品,如有違反,本公司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本契約、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申請人基於本契約或傳銷商之地位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申請人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
24. 傳銷商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如有違反,本公司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本契約、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申請人基於本契約或傳銷商之地位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申請人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
A.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B.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C.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D.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E.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25. 傳銷商於推薦他人加入本公司傳銷計畫時,就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如有違反,本公司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本契約、取消傳銷商一切傳銷商品、受領獎金與報酬之權益,並取消申請人基於本契約或傳銷商之地位所可享有之一切權益或福利,並得依實際損害情況,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申請人不得請求任何形式之補償:
A. 本公司資本額及推薦時之年度營業額。
B. 本公司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C. 本公司營業規則、各項規範以及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D. 傳銷商之義務及負擔、傳銷商退出傳銷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E. 傳銷商申請退出退貨時,本公司所定之買回商品之減損價值基準、計算方法及理由。
F. 本公司商品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G. 其他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定之事項..
26. 申請人申請加入後,如發生『蘿雅蒂詩事業手冊』以及『蘿雅蒂詩公司事業營運規章』所規範之各種情事,將可能發生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停止契約、取消權益、變動組織體系、註銷、無效、被撤銷、歸於消滅或無法履行…等各種法律效果。請務必於申請加入前先行詳閱該等規定。
27. 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紛爭或訴訟,概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佳聯國際美學事業集團隱私權政策(個資使用同意書)
一、 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公司、多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佳聯美學事業之相關企業(含:轉投資事業、交互投資或持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策略合作公司等等),以及國內外各委外之服務或協力廠商(以下統稱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基於「行銷商品」、「推動業務」,以及「多層次傳銷經營」之目的範圍內(1),可以於多層次傳銷相關之契約關係有效存在之期間內及其後,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以任何方式蒐集、處理、利用或傳輸個人資料(2),並得在前述目的範圍內,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以任何方式蒐集、處理、利用或傳輸(該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之參加人、上下線、推薦人或介紹人」、「佳聯事業集團與相關廠商,直接或間接,授權或委託處理前述目的範圍相關事務之第三人」等)。
二、 如個人資料有所變更或有修正之必要,本人同意立即通知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本人已受告知並瞭解:對於個人資料,本人可依法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亦可依法要求補充或更正;亦可依法以書面請求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刪除、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傳輸。但當本人行使上述權利時,本人同意依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規定之程序,由本人填寫必要文件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進行申請,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並得依 據作業需求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
三、 本人真誠瞭解:
1. 本人有權依法以書面請求查詢、閱覽、補充、更正或要求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提供複製本,亦有權選擇拒絕提供上述個人資料或請求刪除、停止上述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或傳輸。惟若本人選擇拒絕提供、請求刪除或請求停止上述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或傳輸時,將可能導致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無法有效達成上述「行銷商品」、「推動業務」,以及「多層次傳銷經營」之目的,進而造成本人與上述目的相關之權益受損;如因而發生上述結果,本人應自行承擔,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不須負任何責任。當本人行使上述各種權利時,本人同意依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規定之程序,由本人填寫申請文件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進行申請,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並得依據作業需求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
2. 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將於前述特定範圍目的內蒐集、處理、利用或傳輸本人之個人資料,除非經本人書面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不會將本人之個人資料揭露予本隱私政策所示之第三人,或為前述特定範圍目的外之集、處理、利用或傳輸。
四、 本人若從事任何有關於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之事務或業務,而取得、收受、蒐集、處理、利用或傳輸任何有關他人之個人資料時,均應符合中華民國法令規範以及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之隱私權政策、個資規範、各類規章(守則、手冊、公告、契約或規範)以及其他形式上或實質上之規範,且必須妥善保管並維護,防止個人資料被使用於前述目的範圍之外,並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且僅得將該等個人資料運用於自身所經營之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相關業務,不得另作他用。如有違反者,應自負其責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倘因而致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對受損之人負單獨、全部賠償責任,不得有害於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之權益。前述一切義務,均不因本人和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間之契約關係、供貨關係(或傳銷商、會員資格)無效、被撤銷、終止、中止(停止、停權)、解除、一部或全部失效而受影響。
五、 若本人被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處以全部或一部停權、暫停供貨、暫停權益或相類似之處分時,經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之告知,本人應立即停止收受、蒐集、處理、利用或傳輸任何有關他人之個人資料。於本人和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間之契約關係、供貨關係(或傳銷商、會員資格)無效、被撤銷、終止、中止(停止、停權)、解除、一部或全部失效時,本人應即銷毀該等有關他人之個人資料,絕不得再行處理、利用或傳輸於其他任何場合。
六、 特別聲明事項:本人若提供任何第三人個人資料給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時,本人保證,該等資料均係本人符合中華民國及其他國家、地區法令之規定而蒐集之資料,且該等資料之蒐集、利用、處理與傳輸,均業經該等資料之當事人同意無誤。本人亦保證:本人絕對擁有合法、完整之權限(並已獲得該第三人之同意及授權),允許並授權佳聯事業集團相關廠商得基於前述目的範圍,蒐集、處理、利用或傳輸該等第三人個人資料。
七、 本同意書之內容,如果與任何契約條款、手冊守則規章或其他有效之規範發生出入或規範不一致時,除非另有特別規定或約定,否則在法律最大允許之範圍內,均視為本同意書之內容,與該等契約條款、手冊守則規章或其他有效之規範相互補充,同樣具有效力。